关于《放射诊疗许可证》与《医疗机构执业 许可证》同时校验、联动勘验工作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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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 2023-03-15 16:47:49

关于《放射诊疗许可证》与《医疗机构执业    许可证》同时校验、联动勘验工作细则(试行)

泰审批发〔2023〕2 号

为进一步提升行政审批服务便利化水平,落实“医疗机构一 件事一链办”要求,推动《放射诊疗许可证》校验与《医疗机构 执业许可证》校验(以下简称“《双证》校验”)同步受理、联 动勘验和同步办结,根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和《卫生部关于 印发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程序的通知》等相关要求,结合我 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适用情形

(一)同一层级“《双证》校验”合并办理。

对《放射诊疗许可证》许可项目含有“放射治疗”“核医学” “介入放射学”任意之一的市级审批医疗机构,由市级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合并办理“《双证》校验”。

对《放射诊疗许可证》许可项目只有“X 射线影像诊断”的县 (市、区)级审批医疗机构,由县(市、区)级行政审批服务部 门合并办理“《双证》校验”。

(二)不同层级“《双证》校验”联合办理。

对《放射诊疗许可证》许可项目含有“放射治疗”“核医学” “介入放射学”任意之一的县(市、区)级审批医疗机构,由县  (市、区)级行政审批服务部门牵头,市级行政审批服务部门配  合,按职责联合办理“《双证》校验”。

对《放射诊疗许可证》许可项目只有“X 射线影像诊断”的市 级审批医疗机构,市级行政审批服务部门牵头,县(市、区)级 行政审批服务部门配合,按职责联合办理“《双证》校验”。

二、工作流程

(一)同一层级合并办理流程。

1.合并前置服务。 医疗机构咨询或正式申请前,由办理部门 同时对“《双证》校验”开展前置服务,安排服务专员,协助医 疗机构做好申请材料和现场准备,引导医疗机构同时申请“《双 证》校验”。

2.合并受理申请。

(1) 一并受理。医疗机构提交“《双证》校验”申请材料齐 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办理部门一并受理“《双证》校验”申请, 出具并送达受理通知书。

(2)一并审核。办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相关要求一并审核“《双证》校验”申报材料。符合要求的,转入勘验环节;不符 合要求的,出具并送达材料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补正内容。

3.合并现场勘验。

(1) 一并启动勘验。办理部门确定“《双证》校验”的勘验 时间和方式;需要选取专家的,按程序选取放射诊疗领域和医疗 机构涉及领域的专家; 需要与监管部门联合勘验的, 按程序办理。

(2) 一并实施勘验。办理部门统一记录“《双证》校验”的 勘验过程,对照现场勘验标准,统一明确“《双证》校验”的勘 验结论(意见),形成勘验报告。专家或监管部门联合勘验的, 由专家或勘验人员明确勘验结论(意见),形成勘验报告并签字 确认。

(3)一并整改反馈。办理部门一并告知医疗机构“《双证》 校验”的勘验结论。勘验结论为“整改”的,由办理部门综合材 料审核、现场勘验、专家部门的意见,形成整改意见,并启动事 中指导程序,提供整改意见解读服务并全程指导医疗机构按要求 整改完善,整改到位后按程序组织实施复勘。

4.合并办结审批。  “《双证》校验”的材料均齐全并符合要 求,勘验结论均为“通过”,且符合其他校验条件的,办理部门 一并办理“《双证》校验”手续并通知医疗机构。材料审核“不 合格”、勘验结论为“不通过”或者不符合其他校验条件的,出 具并送达不予许可决定书。

(二)不同层级联合办理流程                        

  1.市县两级联合前置服务。 医疗机构咨询时或正式申请前,“《双证》校验”牵头部门与配合部门建立联络,共同开展前置 服务,辅导医疗机构做好申报材料和现场准备,引导医疗机构同 时申请“《双证》校验”。

2.市县两级联合受理申请。

(1) 联合受理。“《双证》校验”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 医疗机构同时网上申请的,市县两级“网上窗口”同时按职责受 理“《双证》校验”申请,按职责分工出具并送达受理通知书; 医疗机构线下同时申请的,牵头部门统一收取“《双证》校验” 的申请材料, 根据职责转交配合部门, 牵头部门汇总受理通知书, 并统一送达医疗机构。

(2) 联合审核。牵头部门与配合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对申 请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核,形成审核结果。符合要求的,转入勘验 环节。不符合要求的,由牵头部门一并送达材料补正通知书,一 次性告知补正内容。

3.市县两级联合现场勘验。

(1) 联合勘验启动。“《双证》校验”牵头部门与配合部门 商定勘验时间和方式。需要选取专家的,按程序选取放射诊疗领 域专家和医疗机构涉及领域的专家; 需要与监管部门联合勘验的, 按程序办理。

(2)联合勘验实施。牵头部门与配合部门共同记录“《双证》 校验”的勘验过程, 各自对照现场勘验标准, 一并明确“《双证》 校验”的勘验结论(意见),按职责分别形成勘验报告。专家、 监管部门勘验的,由专家、勘验人员明确勘验结论(意见),形成勘验报告并签字确认。

(3)联合勘验反馈。 由牵头办理部门一并告知医疗机构“《双 证》校验”的结论(意见)。勘验结论为“整改”的,由牵头办 理部门综合材料审核、现场勘验、专家部门的意见,形成整改意 见,并启动事中指导程序,提供整改意见解读服务并全程指导医 疗机构按要求整改完善,整改到位后按程序组织实施复勘。

4.市县两级联合办结审批。  “《双证》校验”的材料均齐全 并符合要求,勘验结论均为“通过”,且符合其他校验条件的, 牵头部门汇总“《双证》校验”合格手续并通知相关医疗机构。 材料审核“不合格”、勘验结论为“不通过”或者不符合其他校 验条件的,牵头部门汇总审批结果,并统一送达相关医疗机构。

三、有关要求

(一)强化组织实施。 按照就近高效和医疗机构属地化管理 原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校验层级牵头组织实施《双证》 校验,《放射诊疗许可证》校验层级积极配合。严格落实一次性 告知, 对申请材料、流程环节、审批时限、存在问题、整改措施、 整改时限等予以明确,实现“可预期”校验。

(二)加大市县联动。 市县两级打破业务壁垒,加强联络, 形成合力, 通过密切协作、信息共享、电子证照应用、代收材料、 线上线下融合等方式, 实现集医疗机构 “进一级门, 办两级事”, 化解医疗机构“《双证》校验”多头跑、上下跑、往返跑问题。

(三)推进便利服务。 服务前移,利用政务服务平台、“爱 山东”APP、即时通信软件等, 推动在线咨询、信息告知、音视指导、远程协助及资料预审, 开展 24 小时掌上“不打烊”服务。加 大主动服务,按照《双证》校验日期,统筹制定年度校验计划, 及时提醒医疗机构开展自查、准备、申报等工作,避免出现空档 期。

四、其他

本细则所称市级审批医疗机构,县(市、区)级审批医疗机 构的范围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行政审批与监管工作的 通知》(泰卫发〔2021〕29 号)执行。


泰安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3 年 2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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