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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关于印发《泰安市行政审批服务局专家勘验评审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泰审批发〔2023〕16 号
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泰安市行政审批服务局专家勘验评审工作办法(试行)》已经局党组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泰安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3年7月7日
泰安市行政审批服务局专家勘验评审工作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专家勘验评审行为,确保审批服务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审管衔接和勘验评审工作的通知》(便函〔2023〕15号)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法律法规、规章、省市规范性文件规定行政审批必须专家勘验评审且由泰安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组织实施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专家勘验评审工作应遵循客观、公正、科学、高效的原则,由泰安市行政审批服务局依法组织实施。
第四条 专家勘验评审依据国家省市出台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以及相关行业规范标准,对审批服务事项作出专业性审查和科学评价。
第二章 专家库组建
第五条 按建立部门划分,专家库分为省市相关部门建立且提供泰安市行政审批服务局使用的专家库;泰安市行政审批服务局与相关部门联合建立的专家库;泰安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自建的专家库。
第六条 泰安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对第五条各类专家库汇总形成行政许可勘验评审专家总库,并按事项、专业细分子库。专家库应规模适度、结构合理,注重专家的专业性、适用性和均衡性。
第七条 根据工作需要,泰安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自建或与相关部门共同建立、补充、调整专家库时,入库专家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政治坚定、遵纪守法,服从管理、廉洁奉公;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坚持原则、客观公正、责任心强;
(三)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连续从事相关工作满10年以上,具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精通业务,熟悉相关领域、专业发展动态,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范;
(四)身体健康,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完成勘验评审工作,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特殊专业、专业带头人或相关行业的知名专家年龄可适当放宽;
(五)专家无学术道德问题,无犯罪记录,无被取消专家资格等情形;
(六)非公务员或参公管理人员(已退休人员除外);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八条 专家入库程序:
(一)专家征集。泰安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相关部门通过公开征集、定向邀请等方式征集专家。
(二)入库申请。入库专家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1.专家信息登记表(附件1);
2.身份证(复印件);
3.本人学历、学位及职称证明(复印件);
4.其它需要提供的材料。
(三)审核入库。建库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列入专家库。
专家资格已经相关主管部门认定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确认后可直接入库;确因工作要求,需专家紧急入库的,经研究同意后可直接入库,补录相关信息。
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专家资格,予以调整出库,3年内不得申请入库:
(一)年度评价结果为“不合格”;
(二)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专家资格;
(三)违反职业道德或品行不端,造成不良影响;
(四)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受党政纪律处分、刑事处罚;
(五)本人主动申请退出专家库或聘期届满未申请续聘的;
(六)其它不适宜担任专家的情形。
第十条 专家每届聘期一般为3年,聘期届满前3个月,对专家进行续聘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续聘。
第十一条 建库部门每年集中组织一次专家库动态维护。专家工作单位、职称、专业领域、联系方式等信息发生变化的,及时更新信息。依据专家评价考核、申请调整及其它情况,完成专家保留、出库、入库。
第十二条 运用系统管理使用专家库,提升专家勘验评审信息化、科学化水平。
第三章 专家抽取
第十三条 建立专家随机抽取机制,勘验评审所使用的专家,应在相应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形成专家组。除特殊项目或临时紧急项目外,专家抽取时间原则上不得晚于勘验评审前2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专家组人数一般为不得少于3人的奇数,含组长1人。有首席专家库的,应按规定人数随机抽取首席专家。国家省市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随机抽取流程如下:
(一)抽取前,项目审批科室应明确抽取人数、专业等专家组构成要求,填写《专家勘验评审通知单》(详见附件2),书面通知勘验评审科。
(二)抽取时,勘验评审科按通知要求,与项目审批科室共同随机抽取并当场预约。
1.原则上按照专家组人数的两倍以上抽取排序;
2.按抽取排序联系专家,明确专家是否参加勘验评审;
3.对确定不参加勘验评审的专家,按抽取排序递补,直至确定参加的专家达到专家组构成要求。
(三)抽取完成后,即时将勘验评审资料提供给专家组预审。
第十六条 专家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得参与抽取:
(一)在相同时间段内已确定参加其他项目勘验评审的;
(二)已连续2次参加同领域勘验评审;
(三)抽取前30日内已参加3次勘验评审;
(四)一年内累计3次日常评价结果为“不称职”;
(五)其它不得参加勘验评审的情形。
第十七条 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回避,不得担任专家组成员:
(一)是被勘验评审项目负责人或项目成员;
(二)与被勘验评审项目负责人或项目成员隶属于同一法人单位;
(三)与被勘验评审项目负责人或项目成员有近亲属关系、师生关系或其他重大利益关系;
(四)与被勘验评审项目有利害关系,例如竞争关系、持有项目单位的股权或有法律纠纷等;
(五)其它有可能妨碍勘验评审公正性的情形。
第十八条 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补充或重新抽取:
(一)违反回避制度的;
(二)由于专家违规行为,导致专家意见结论无效,需重新组织实施勘验评审的;
(三)专家由于自身原因,未参加勘验评审或未按要求完成勘验评审任务的。
第四章 专家勘验评审
第十九条 专家勘验评审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国家省市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泰安市行政审批服务局主持会议。
1.介绍项目基本情况和与会专家;
2.明确工作要求,宣读工作纪律,组织专家签订《勘验评审专家承诺书》(附件3);
3.推选专家组组长,交由专家组长主持。
(二)专家组长主持勘验评审工作:
1.听取汇报。听取申请人的情况汇报。
2.审核论证。专家组成员审核、论证项目材料,勘验现场情况。
3.问询对接。专家组成员针对资料和现场情况进行提问,申请人回应。
4.发表意见。专家组成员依次发表意见。
5.形成报告。专家组长组织汇总意见,形成书面专家勘验评审报告,并签字确认。
6.反馈结果。专家组长宣读报告。需整改的,明确告知整改意见。
(三)泰安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对专家勘验评审进行总结,宣布专家勘验评审结束。
第二十条 专家勘验评审一般采用实地勘验评审方式。对规模较小、技术较为简单或者因特殊原因不能实地勘验评审的,可以采取书面函审、远程“云评审”等“不见面”方式。
第二十一条 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按照《泰安市行政审批服务局专家评审费管理办法》(泰审批发〔2022〕21号)执行。
第五章 权利义务
第二十二条 专家在勘验评审工作中享有以下权利:
(一)对参与勘验评审项目的相关情况有知情权;
(二)以个人身份独立、充分提出意见和建议,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预;
(三)按照有关规定获取相应劳务报酬;
(四)自愿申请退出专家库或不申请续聘;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二十三条 专家在勘验评审工作中承担以下义务:
(一)主动回避,不得对外泄露勘验评审过程、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二)有义务对勘验评审工作中的有关问题进行专业的解答;
(三)有义务配合泰安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处理勘验评审相关的信访、听证、信息公开、诉讼等;及时报告勘验评审过程中的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协助、配合有关部门调查取证等;
(四)专家工作单位、职称、专业领域、联系方式等信息发生变化的,及时书面通知泰安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六章 专家履职管理
第二十四条 实行考评管理。
(一)考评原则。考评工作坚持“统一规范、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
(二)日常评价。勘验评审科、业务科室、勘验评审服务对象分别在《勘验评审专家日常评价表》(附件4)打分,取平均值作为专家每次服务工作的得分。日常评级结果作为专家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三)年度考核。勘验评审科、业务科室每年对专家当年勘验评审情况进行集中评价,完成《勘验评审专家年度考核表》(附件5),作为专家库调整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 实行痕迹管理。以文字、录像、图片、录音以及其它形式记录专家勘验评审全过程,整理、立卷并存档,实现可查询、可追溯。
第二十六条 专家勘验评审工作职责:
(一)认真执行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等,恪守职业道德,按照规定的程序、方法和标准,客观公正地勘验评审,提供真实可靠、客观公正的意见和结论,并承担个人责任;
(二)专家组组长除提交个人意见外,负责汇总其他专家意见,统一形成专家组勘验评审报告;
(三)专家应在勘验评审报告上签字确认,承担法律责任;
(四)专家勘验评审应服从管理,签订《勘验评审专家承诺书》,自愿承担违诺责任;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职责。
第二十七条 专家勘验评审工作纪律:
(一)专家参加勘验评审需向工作单位请假的,应自行履行请假程序,不得无故迟到、缺席、私自转托他人参加勘验评审,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及时告知泰安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二)不主动回避的,一经发现,立即终止其勘验评审,已完成勘验评审的,判定其意见结论无效;
(三)不得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玩忽职守,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干预专家独立工作,不得压制不同学术观点和其他专家意见,不得随意提高或降低勘验评审标准,任意减少或增加程序,出具虚假或不真实的报告;
(四)不得对外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对外泄露勘验评审内容、过程及结果等重要信息;勘验评审前,不得泄露专家组名单;
(五)不得与被勘验评审企业人员违规接触,不得向企业人员“吃拿卡要”,不得收受其它好处;
(六)专家往返应采用安全的交通方式。与勘验评审活动无关的行为,责任自负;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纪律。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泰安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两年。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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